文末附有浙江省全年60余例翻墙行政处罚的列表,仅8月份就达到18例;
信息来源:浙江政务服务网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系统
之所以能从浙江省信息公开平台找到如此多的案例,得益于浙江信息公开系统是全国少有的提供关键词搜索的检索系统。(PS:一个没有“关键词检索功能”的信息主动公开平台,不过是个花瓶,几乎没有任何实际用途。)
《关于“翻墙”处罚的阶段性案例检索——处罚50例、诉讼案件1例》亦记载了除浙江省以外其他地域的相关处罚案例。
②如果你正遨游海外而尚未遭罚,只能说明运气尚佳,时候未到;
③如果你正准备复议,我必须强调:复议成功的概率并不高。
考虑到笔者的公众号用户群体中,浙江省的朋友达到400多个(占比超6.7%),因此我不得不重申上述这些事实,尽最基本的告知义务,以防止诸位仅仅因为几篇文章便无法认清相关行为所涉的法律风险。
笔者关于“翻墙”话题的一切文章皆是“学术性”探讨,是应然层面的问题,而非实然层面的法律科普。
在学术观点得到有权解释法律的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采纳以前,我的一切解释、论证没有任何法律效力;仅存的意义可能限于复议、诉讼时的参考,但我也无法保证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。
因此,我也必须直言不讳地抨击以下广泛传播的错误论点:
A:不要再自我安慰了。几乎所有既往处罚案例都提示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——即使你是去油管看新闻联播、去instagram看喜爱的明星动态,都是违法行为,且都被实际处罚过。
②翻墙的人这么多,抓不过来的,所以不会罚到我的头上
③不使用来源不明的app,即可防止隐私泄露,不会被查
A:不要再自我安慰了。且不提争议极大的“老王VPN”,即使是Github平台火爆的开源V2ray安卓客户端“V2rayNG”(开源即意味着不可能包含恶意代码、也没有擅自收集个人信息的功能),也不能幸免。见下图显示的案例。
④翻墙不是建立非法信道,行政机关理解错了,所以不违法
A:即使笔者对于“信道”的解释已钻研到极限,也十分清楚一个事实:如果这种解释方法不为行政机关所采纳,那么该违法还是违法,该处罚还是处罚。所以,笔者也要奉劝在推特平台与外国人战斗的“粉红”群体,以“物理信道”为由向他们解释“翻墙不违法”是没有任何说服力的,只会被人拿着石锤的处罚证据耻笑。
A:三家电信运营商提供的IPLC(International Private Leased Circuit,国际私有租用线路)从来不会面向个人用户。国际精品网业务也早就调整为企业独占业务(早年抢到电信面向个人的业务的少数人除外)。IPLC的性质和普通翻墙工具是完全不一样的,前者成本极高,花几千块钱可能就给你区区几Mbps的速率,你连看个网站都难。简言之,除了使用企业IPLC、或少数科研单位、高校校园网等自带专线,当前没有任何其他“合法”的个人翻墙渠道。
⑥当前对GFW的讨论变得更多了,表明相关部门有意放开监管
A:审查制度是一以贯之的,如果社交平台管制趋紧,则境外信息监管就毫无放松的可能性,因为这两种政策的本质逻辑和追求效果是一致的。实然层面,个人翻墙成本确实水涨船高,经常面临机场跑路的情况,也要时刻担忧被行政处罚的可能,这些问题至少在2010年是不存在的。如果你想保证流畅使用外网,请做好每年花费500RMB以上的准备(未来只可能更贵)。
A:15年前,正在上小学的我,也存在过这种美好的幻想。不过现实情况是,监管力度越来越大,似乎暗示15年来国民素质持续走低。
A:笔者必须在此道歉,这种论断是完全不成立的。浙江处罚数量就是个很好的例子。且浙江省显而易见不是法治不健全的偏远地区,相反,它的政府信息公开全国领先,其省会杭州亦被称作“互联网之都”。因此,倘若处罚的情况今后(或已经)蔓延至一线城市,也不值得大惊小怪。
以下为浙江省“擅自建立、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”翻墙处罚案件列表
(注:第20个案例系错误并入,因当事人的名字恰好叫“信道”)
其一,当前占据主导地位的许多新闻媒体、自媒体水平是很差的,他们没有任何独立展开深度调查、报道并进行研究的能力——因为他们连全网公开的案例都找不到,只会纠缠于零星几个“一不小心”火爆的热点事件中的案例、不断地炒冷饭。这种情况极易给普通民众、研究者带来误导,在此前的文章笔者已经多次埋怨。而此次再次强调,则是因为新发现的浙江省案例确实多到令人震惊,随便一个新闻媒体拿来报道都说不定能凑一篇引爆全文的10w爆文,可惜他们连这种能力都没有。
但必须指出: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只存在好处而不存在弊害。
而倘若一个人坚持某种制度“利大于弊”,那么持此观点者则必须言行一致,不能一边褒奖制度本身的优越性,一边享受“突破制度”带来的好处。正因此,我完全无法理解在“油管”或“推特”和外国人争论GFW利弊的群体。
而持“GFW保护不能独立思考者”观点的人,亦忽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—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国家一项最基本的原则。而民法则规定,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;某法亦强调,公民的权利不因“受教育程度”而产生差别、或受歧视。
没有人有权以“思考能力不足”为由剥夺他人的权利——否则,如果一个高中生认为初中生没有这种权利,我作为一个大学生亦可认为高中生不应拥有这种权利,因为他们的知识储备极其匮乏;而一个从业者也得以“大学生尚未接触社会”为由斥责笔者无独立思考能力;继续往上呢?硕士?博士?副教授?教授?院长?校长?院士?谁也不知道何为“独立思考能力”,谁也不知道“独立思考能力”的界限究竟在哪里。
而对于持类似观点的人,笔者亦想敬告:请随时准备好承受制度带来的弊害,包括但不限于:a.使用相关软件遭到处罚(不一定仅仅是“警告”,亦可能是1000元以上罚款);b.推特账号无故被通知删除(且必须签订保证书保证再也不使用推特);c.耗费重金购买的机场供应商跑路(法律亦无从救济)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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