过去两年,在工信部公布规定“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(含虚拟专用网络 VPN)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”之后,已经有多人因为提供 VPN 软件而被判刑和罚款,这些人受到的指控都是“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”。VPN 或全名“虚拟专用网络”,是一种常用的安全工具,此前多被企业用于保护通信安全,防止企业商业机密泄漏,后来因为中国的防火长城越来越高,而 VPN 暂时不会有彻底屏蔽的风险而在有需求的用户中间流行起来,它是一种中立的工具。“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”这个罪名意味着使用 VPN 本身也是违法的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认为这一罪名值得商榷。他认为工信部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,“值得警惕的是,刑法中的计算机犯罪(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、二百八十六条)正在慢慢成为一个新的口袋罪,许多无法认定为其他犯罪的行为,只要与计算机有关,常常被论以计算机犯罪,以至理论界将其戏称为‘计算机流氓罪’,罪刑法定原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。”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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